(2)现住房(不含上述借房)面积不达标在20平方米以上者加4分;在19-15平方米之间者加3分;在14-10平方米之间者加2分;在9-5平方米之间者加1分。
京内各单位调入人员,虽未于98年底向总务部房管处提供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1)点A所述证明材料,不作无房户加分,但在本办法正式批准之前提交了上述证明材料,现住房面积不达标者,可按上述住房面积不达标加分的规定执行。
计算面积四舍五入取整数。
3.同职级待遇人员比较时职务性加分。
(1)任职年限。
任现职(包括同级职务)年限每年计2.4分,不满一年按月计分。任职分数即从任命时间计算到98年12月31日。总行下派的省市分行副行长、总行副主任、副主任级干部任职时间包括任省分行行长助理时间。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从任副主任科员时算起。
(2)在同职级内所负责任等因素加分。
A.主任(含同级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处长(处级秘书及其他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2分;主任级、处级干部不加分。
B.分行副行长6分;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含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副处长4分;一般副主任(含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分行行长助理)、副处长(含副处级秘书和其他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2分;副主任级、副处级干部不加分。
C.主任科员(科长)4分,副主任科员(含中级职称人员)不加分。
D.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再加2分。
以上责任加分仅为同一分售房档次内人员比较之用,不反映职务高低的不同责任。
4.以上三项因素计分合计后为本人总分,各人分数只在同一个分售房档次内比较时使用,不同分售房档次之间不作比较。计分相同人员以年龄大的为先。
八、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行房改领导小组按本次住房分售规定条件对申请分房人员进行审核,然后列表将初审之后可参加本次分房的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包括参加分房条件的各项因素)公布,征求职工意见。对职工本人有异议或群众有反映的由房改领导小组组织核查,进一步审核后确定能否参加分售。
(二)由房改领导小组根据本文规定,将准予参加分售房的人员划分档次并具体打分,然后将个人有关情况和具体打分结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复核后确定各人分数。
(三)分数确定后,参加分售房人员由高档到低档,依次在本人规定的分房范围内分售房,互相之间不得跨越。
同档人员按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房。农发行成立后已分到新房、现住房面积不达标在5平方米以内的,只能参加本档内第二轮住房分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