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租房的,标准面积内房租按国家规定的房租价格执行;根据监发(1998)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房改政策规定,超标部分房租目前暂按标准内房租价格的4倍执行,并随着标准内房租提高而相应提高。以后正式具体规定下达后若有变化,再作调整(其他现住房租金也同样执行上述规定)。
七、参加住房分售人员选房排序
根据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本次分售住房人员选房排序,采用按职级划分档次与同档按不同因素计分比较相结合的办法。
(一)按职级划分档次。
根据我行人员职级和房源状况,分成7个分售房档次:
1.主任(含原担任总行主任职务,后下派到省、市分行任副行长及副行级领导职务人员)、主任级干部;
2.总行下派的省市分行副行长、副主任(含下派的省市分行行长助理)、副主任级干部;
3.处长(含处级秘书和其他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处级干部;
4.副处长(含副处级秘书和其他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副处级干部;
5.高级职称人员;
6.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
7.科员及工人。
不同职级人员从高档到低档依次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房源分售的范围之内参加分售,不能跨越规定的范围分售住房。
(二)同档次人员采用计分办法确定排序。
1.年功计分。
年功计分统一计算到98年12月底为止。
(1)工龄分
工作每满一年计1.2分,不满一年按月计分。按教高(1990)001号文件规定,有博士学位人员在校读博士期间计算工龄。
(2)行龄分
按进入农发行(包括省市分行)时间(报到日期),每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年按月计分(0.08分/月)。
2.住房困难程度加分。
(1)无房户(即住房突出困难户)加12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房户:
A.京内各部门调入人员中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正式向总行总务部房管处提交了下述材料:原单位房管部门和我行房管部门签订有退房协议者;个人与原单位签订有退房协议,且协议已到期,原单位向我行发出催交住房信函者。
B.复转军人(按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
C.已婚住单身宿舍或父母处的无房职工(指98年6月底之前结婚者)。
D.98年下半年经行长办公会议或行领导批准的临时借房住的人员(面积已达标者除外)。
E.农发行成立以后,从省市分行和京内各单位调入人员,因当时无房(未正式参加分房),与总务部订有借房协议,借后只有1套住房,且面积距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不达标1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