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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8年住房分售办法

  (四)现住房(不包括住批准的临时借房人员)面积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干部职工。
  (五)我行职工的配偶原职务高且其配偶在原单位有住房,现调离原单位,根据国家机关房改字(1998)108号和(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文件规定,其配偶可在原单位参加房改,不应在我行参加住房分售者。
  凡符合我行分房条件的,如其配偶在本单位已分住房,且达到我方人员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则我方人员不再参加本次分售房。对方虽已分房但没有达到我方人员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如我方人员无房,则由我行按标准给予补差;如我行人员有房,两套住房面积相加仍然不达标的,退回我行原住房后由我行给予补差,相加后已达标的,我方人员不再参加本次分房。
  四、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
  根据《中央在京党政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改稿)规定,本次分配出售住房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对不同职级干部的具体住房面积标准目前暂规定如下:
  科员、工人60平方米;正、副科级干部7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含高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副主任级干部(含户口在京、下派到省级分行任副行长或行长助理职务者)105平方米;主任级干部(含原担任总行主任职务,后下派到省、市分行任副行长及副行级领导职务的人员)120平方米。
  五、房源分售的范围
  (一)新房(万寿路甲11号院)。
  鉴于万寿路甲11号院的住房在98年上半年已经购买且面积偏大无法调整的情况,为尽量减少超标幅度并照顾不同职级职工的住房急需,根据国家规定和我行实际情况对该院房源分售范围规定如下:
  主任、副主任(含同级待遇人员)可租或购三居室;
  处长、副处长(含同级待遇人员)可租或购二居室;
  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可租或购一居室。
  (二)腾退的旧房(含在这次住房分售过程中将腾退的旧房)。
  主任、副主任(含同级待遇人员)可租或购四居室或五居室。
  处长、副处长(含同级待遇人员)可租或购三居室或四居室以及上一层次人员腾退的其他规格住房。
  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可租或购三居室以下旧房。
  以上不同职级人员任职时间截止到98年12月31日。
  六、购房与租房价格
  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本次住房分售实行“老房老办法”,“可售可租”。是租房还是购房,由职工自愿选择。
  选择购房的,标准面积内购房价格的核定以及总款数额、交款办法等有关条件按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批复的农发行函字(1998)28号文件规定和我行实际房改操作措施执行;超标部分的购买价格按监察部等三部监发(1998)2号文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暂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确定,以后正式具体规定下达后若有变化,再作调整。所有购房人员(含不参加本次分售的现住房其他人员),以后如果将其所购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若有溢价及其他问题,我行将按届时政策规定收回由公房出售单位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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