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8年住房分售办法
(农发行办字[1999]5号 1999年2月2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央在京党政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改稿)、经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农发行函字(1998)28号)等有关房改政策和我行职工住房实际情况及现有房源,对1998年购买的新房和现有腾退的旧房(含随上述住房调整而腾退的旧房)分售,制定如下办法。
一、分售原则
住房分售要坚持公正、透明和力求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待分售房源情况
(一)万寿路甲11号院的新房(建筑面积)。
1.三居室:151平方米11套;132平方米2套,共计13套。
2.二居室:117平方米12套;112平方米16套,共计28套。
3.一居室:71平方米6套。
(二)现有腾退的旧房(建筑面积)。
一居室11套(面积在39-49平方米之间);二居室8套(面积在52-67平方米之间);三居室4套(面积在84-106平方米之间);四居室2套(面积约119平方米);五居室1套(面积约148平方米),共计26套。
这些腾退的旧房,分别位于万寿路、亚运村、稻香园、北洼等地。
上述二项分售房源合计73套,其中:新房47套,现有腾退旧房26套。
(三)在这次住房分售过程中将腾退的旧房。
三、申请参加住房分售的条件
除以下几种情况外的其他所有人员均可参加本次住房分售:
(一)1998年6月30日后入行的干部职工。
(二)未婚干部职工年龄不满30周岁者(在本行工龄满4周年以上者除外)。
(三)参照各部门通行做法,对于已婚,配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以及在京部队师以上单位(以上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金融单位,国家部委办、局和北京市部委办、局和部队所办公司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对已脱钩的公司企业,则指原来自机关部队的人员),按“职务相同的由男方分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高的一方分房”的规定,不应在我行参加住房分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