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关于中央
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人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127号 1998年12月17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
你司《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收取工人培训考核费用的函》([98]局改综字第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央国家机关工作考核委员会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继续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和财政部综合司备案。国家如有新的收费规定,应按国家新的收费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向财政部报送收支计划,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