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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人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关于中央
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人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127号 1998年12月17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
  你司《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收取工人培训考核费用的函》([98]局改综字第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央国家机关工作考核委员会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继续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和财政部综合司备案。国家如有新的收费规定,应按国家新的收费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向财政部报送收支计划,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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