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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

  (6)三道屏障完整性;
  (7)人员培训情况;
  (8)其他应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
  3.2.3.运行年度报告封面格式见表2。
  4.运行事件报告
 
 4.1.报告准则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以后,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内容、格式和时限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
  4.1.2.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下列工况的事件
  (1)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2)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
  (3)在核电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
  4.1.3.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和其它外部事件。
  4.1.4.导致专设安全设施和反应堆保护系统自动或手动触发的事件(预先安排的这类试验除外)。
  4.1.5.任何可能妨碍构筑物或系统实现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2)排除堆芯余热;
  (3)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4)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不包括在同一系统中冗余或备用设备能够完成所要求功能而个别部件出故障。
  4.1.6.导致多个独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共因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2)排除堆芯余热;
  (3)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4)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包括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多个独立的安全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并发故障或继发的事件。
  4.1.7.放射性释放失去控制的事件。
  4.1.7.1.对工作人员和电厂附近公众成员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4.1.7.2.在非限制区,空气中气载放射性物质在1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空气浓度限值的两倍;
  4.1.7.3.在非限制区饮用水中所含放射性核素,除氚和溶解的惰性气体外,在1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食入浓度限值的两倍。
  4.1.7.4.放射性物质贮存及放射性废物的排放管理违反了国家标准或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
  4.1.8.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值班人员安全运行的内部事件。
  4.1.9.其它事件
  其它事件指上述类事件不包括的,由国防科工委和营运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和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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