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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缴纳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2号)
你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缴纳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的请示》(津国税外[1998]99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产权关系调整后缴纳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总公司按帐面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扣除拨付各油公司资金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二、
各油公司按总公司拨入的资金就地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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