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工商银行各省级分行联合将划转本息总额汇总分别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和工商银行总行,上报数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息分开的口径上报。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分行。
(四)根据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工商银行各省级分行联合上报的划转本息数额,由人民银行总行一次性向工商银行总行提供相应再贷款,作为专项资金专户核算不计利息。工商银行总行将资金下拨系统内各有关省级分行,拨款单上注明“归还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字样,再由工商银行省级分行经人民银行联行逐级下拨。属异地人民银行对企业的债权,由债务方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行将资金划至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
(五)人民银行在“暂收款”科目下设立“清收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存放工商银行划来的“归还人民银行系统资金”。
(六)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有关分行及拖欠企业共同办理合法的债权债务转移手续,对企业开户行不在工商银行的,可先将该项贷款账户转到工商银行。
(七)工商银行对接收的债权要单独核算反映,实行单独统计,年末单独考核。工商银行各级分支行要采取积极措施继续清收,并按收回本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末上报工商银行总行,据以向人民银行总行结算,归还再贷款,收回多少、归还多少。
四、划转资金的清偿原则
人民银行“清收资金专户”的资金,按以下顺序偿还债务:优先归还融资中心及办事处欠工商银行的拆借资金,然后按融资中心、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机构顺序清偿本金。对上述各机构全额支付本金后如有剩余,可利随本清。
五、其他事项
(一)人民银行系统收到工商银行划来的企业拖欠资金必须进入“清收资金专户”,用于偿还所欠债务,不得挪作他用。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违规拆借和贷款问题,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开展清收工作以来所下发文件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本次资金划转和债务清偿工作要在1999年3月15日前结束,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负责组织转工作的分支行要在3月底前将划转结果总上报各自总行。请人民银行各有关分支行和工商银行各省级行加强协作,务必认真组织好这次划转工作,对划转中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或向总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