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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
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26日 银发[1999]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1998年10月以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抓紧开展清理融资中心逾期债权债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还有一部分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的资金尚未收回,为减少国有资产损失,保证人民银行集中精力加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经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研究决定,将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的资金一次性划转中国工商银行,转为中国工商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并继续清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工作组织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确定一位行领导任组长,成立“融资中心资金清收工作小组”(简称“清收工作小组”),组织所在省(区、市)内各级人民银行进行企业拖欠资金的划转工作,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行同时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划转工作。
  二、划转范围
  人民银行系统直接对企业贷款、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及其所辖办事处间接拆给企业的资金或贷款、人民银行原各级资金市场对企业的拆借资金或贷款、垫付企业债券的未偿还资金。
  凡属于上述范围、债权债务明确和落实的,此次连本带息比照人民银行对企业的专项贷款清理办法一次性划转中国工商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承接对企业的债权。对经县以上法院判定破产或债务人死亡等原因,无法落实债权债务的,以及已进入破产法律程序的企业拖欠资金不办理划转,由组织清收工作的人民银行当地支行专门上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抄报所属分行。
  拖欠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按1999年1月31日的账面余额进行划转。
  三、清收和划转程序
  (一)由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对属于划转范围的企业拖欠资金进行逐笔审核清理,逐级上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做好债权债务确认和划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查、核准划转数额,并组织所在省(区、市)内各级人民银行“清收工作小组”向同级工商银行提交划转清单,由双方认定划款手续,报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工商银行省级分行。对异地企业拖欠资金的划转,由债权方人民银行工作小组派专人到债务方企业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并要提交划转清单和手续,双方共同将划转数额上报企业所在省(区、市)工商银行省级分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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