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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90号 1999年2月14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的请示》(琼地税发[1998]244号)收悉。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通知)的规定:“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因此,对娱乐场所举行有奖游艺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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