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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普兰店油脂实业总公司等五家公司违反期货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普兰店油脂
实业总公司等五家公司违反期货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3月1日)


辽宁省普兰店油脂实业总公司、大连华农金石油脂厂、北京新天林贸易公司、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北京华能能发技术贸易公司: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9811合约交易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
  1.辽宁省普兰店油脂实业总公司、大连华农金石油脂厂等买方,利用分仓、超仓等手段大量建立买方头寸,超过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的客户持仓限制,并且拉高大豆期货价格,使其严重偏离大豆现货价格。
  2.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北京华能能发技术贸易公司通过北京新天林贸易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利用分仓、超仓等手段建立大量卖方头寸,超过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的客户持仓限制。
  辽宁省普兰店油脂实业总公司、大连华农金石油脂厂、北京新天林贸易公司、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和北京华能能发技术贸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客户持仓限量的规定,构成我会《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57号)中规定的“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量规定,利用其他会员席位或者其他客户名义建仓,其建仓总量超过交易所对该会员或客户规定的持仓限量的”行为。根据该通知中关于“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中止直至取消资格、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的规定,现决定对辽宁省普兰店油脂实业总公司、大连华农金石油脂厂、北京新天林贸易公司、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和北京华能能发技术贸易公司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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