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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审批工作已基本完成,规划实施工作正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逐步展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全面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国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土地规划实施试点工作。按照《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
  要求和各地的推荐,将北京市大兴县土地管理局等39个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确定为规划实施试点。现就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目的和要求,抓好规划实施试点工作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间,结合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在规划实施的制度创新、政策研究和探索、方法及手段的改进等方面作有益的尝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以保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目标的实现。
  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工作的经验,分析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新一轮规划实施试点方案。规划实施试点工作要结合土地管理的各项业务,从本地工作实际出发,集中就土地规划实施工作有关的方面进行研究和探索,大胆实践,认真总结,创造典型经验,为推动和指导全国土地规划实施工作提供借鉴。
  二、突出重点,完成规划实施试点工作任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涉及土地管理业务的方方面面,规划实施试点工作必须以全面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目标,围绕规划实施工作的各个环节,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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