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青岛市弘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稽查字[1999]14号 1999年2月13日)
青岛市弘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青岛市弘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弘诚青证”)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弘诚青证以下违规行为:
1996年9月,弘诚青证利用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拆借资金累计1830万元,通过24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共获利2.14万元。弘诚青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7号)第
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
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弘诚青证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4万元。
2.责令弘诚青证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撤销申购新股所用的24个个人股票帐户。
弘诚青证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弘诚青证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