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失效]

  (2)委估资产及负债的主要业务内容,适当介绍二级明细科目,甚至三级明细科目资产内容;对清查中发现的账外资产应分别单独列示;
  (3)评估实施的工作,即评估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
  (4)评估价值确定的方法、依据、计算过程;
  (5)涉及的计算公式;
  (6)涉及的评估价值构成等式;
  (7)评估值与调整后账面值的差异及其原因;
  (8)评估举例,举例应选择典型的、价值量大的资产,应有详细的评估过程,推导评估结论的每一参数都应说明来源或依据;
  (9)外币资金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选取的汇率;
  (10)对于选用特殊方法进行评估,应详细介绍选用该方法的原因及其科学性、合理性。
  2.评估技术说明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分类,但采用成本加和法评估整体资产至少应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其它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租金标准与使用费标准等。评估项目中不存在该类评估对象的除外。
  (二)流动资产评估说明
  1.流动资产评估说明应以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存货等分别撰写;评估过程或方法相同的可以适当组合、分类,如产成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可以不并入存货,而单独予以说明。
  2.在分类说明流动资产评估方法前,应按会计科目列示账面值并适当汇总,保证与资产负债表相对应。
  3.各备抵账户账面余额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零值计算,且予以专项说明。
  4.货币资金的评估说明。
  (1)货币资金一般应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2)现金存放地点、盘点方式和过程;
  (3)对银行存款应说明是否查阅了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数量较大的银行账户函证情况及不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4)如存在未达账项,应说明未达账项是否影响净资产,影响如何;
  (5)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在形式、形成原因。
  5.应收票据的评估说明。
  (1)说明应收票据的种类、变现能力、信用程度;
  (2)说明已查阅票据凭证及查阅结果;
  (3)对于在评估现场工作日已变现的应收票据数额作说明;
  (4)对可能坏账的应收票据,应说明原因及如何确定评估值的;
  (5)已坏账的应收票据,应说明原因,并说明所取得证据。
  6.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评估。
  (1)说明是否分析了发生时间、原因,是否对收回的可能性进行了判断,并写明分析结果;
  (2)说明清查核实的具体方法及核实结果;
  (3)对可能坏账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如何确定评估值的;
  (4)对已坏账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取得的证据。
  7.短期投资的评估。
  (1)说明投资种类、变现能力;
  (2)上市的有价证券应列示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持有量及评估计算过程;
  (3)非上市的有价证券应列示票面利息率或约定利息率及评估计算过程。
  8.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的评估。
  (1)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
  (2)说明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的原始发生额、摊销期、所形成的资产或权利是否已在其他类型资产中反映,如反映,应说明不另计评估值;
  (3)应结合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的具体内容说明是否存在尚存的资产或权利,如存在,应指明受益期、受益额。
  9.存货的评估。
  (1)应分别按库存商品、产成品、在产品与半成品、主要材料与辅助材料、包装物(库存物资)、委托加工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进行说明;
  (2)外购存货说明账面价值构成,分析价值构成的合理性,并载明已查询市场价格;
  (3)自制存货说明销售成本率、销售费用率及相关的税费额或比率的确定方法与数额;
  (4)自制存货的适销程度应说明,并列举依据,如:市场占有率、存货周转率、市场信誉度等因素;
  (5)在用的存货应具体说明如何确定成新率;
  (6)对于存在失效、变质、残损、无用的存货,应说明对其价值的影响程度,需要技术鉴定的,应说明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
  (7)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应当说明代销费用的结算方式,并结合代销费用的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三)长期投资的评估
  1.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
  2.对于有特殊约定的长期投资,应详细说明约定的内容,并简要介绍对投资人权益的影响;
  3.对于上市的证券,应说明已查询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以及证券市场指数;
  4.对于非上市的证券,应说明已查明票面利率或约定的利率;对于非上市的证券,如存在可预计的收益,应说明已按收益现值法评估;
  5.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写明投资比例,并说明已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类似单独的项目进行说明);
  6.对于非控股的其它投资,应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在不能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情况且不存在资产状况瑕疵情况下(说明原因),对于被投资单位资产变化较大(账面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变化或固定资产初始投入项目内容或数量已变化15%以上)或投资超过3年,一般应说明是否已获得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审计后会计报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