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关于整顿焊割气体气瓶市场的通知
(1999年3月18日 质技监锅字[199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海南省、云南省技术监督局:
目前市场上销售使用的新型焊割气气瓶有相当数量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气瓶所充装的介质比较混乱。有的是丙烯、丙烷等单一组份,有的是混合液化石油气,还有的在介质内加入一些添加剂,不一而足。但都没有按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在气瓶上标明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也没有采用规定的颜色标记。制造这类焊割气体气瓶的企业,多数没有取得相应的焊接气瓶(DR2级)制造资格,而且气瓶设计和制造也没有按相应的国家标准GB5100进行,而是以民用液化石油气瓶替代。加之气瓶的充装也存在着混乱状况,使得焊割气瓶的安全使用存在很大的隐患。
为了尽快纠正目前存在的上述违规现象,避免造成气瓶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要求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近期内安排一次对焊割气体气瓶的检查和整顿,重点为:
1.焊割气体气瓶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100,不能以民用液化石油气瓶替代(即不能按GB5842和GB15830设计和制造)。
2.焊割气体气瓶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焊接气瓶(DR2级)制造资格,只具有液化石油气瓶(DR5级)制造资格的企业不得超许可范围制造焊割气体气瓶。
3.每只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气瓶内充装的介质名称和化学分子式,不得以“霞普气”、“焊割气”等替代。对于多组分混合气体,如有相应的气体标准,应以标准所采用的名称标注,并注明气体标准代号;没有相应气体标准的,不得充装。
4.对气瓶制造企业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锅检所要严格执行《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在监检时,注意核对制造单位许可范围,以及气瓶产品是否符合GB5100。把好监检质量关。
5.对焊割气瓶的充装单位要进行整顿。
(1)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充装注册登记;
(2)严格按气瓶设计文件规定的充装量充装,不得超装;
(3)充装的介质应与气瓶上标注的介质名称一致。充装介质内加入添加剂的,应在充装气体合格证上注明添加剂名称和加注量;
(4)充装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