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济南市环保局
关于对济南酿酒厂环保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1月16日 环函[1999]2号)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济南酿酒厂环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济环字[1998]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国务院颁发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10号)第
十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98号)中规定:“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全部实行拨改贷”。因此,济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符合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