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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全国假肢与
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函
(计司价格函[1999]7号 1999年1月25日)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你司《关于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下肢类考试收费的函》(民福事字[1998]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国假肢协会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3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可以收取考试费。理论考试,每人每科40元;实际操作考试,由你司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报我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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