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
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9年2月12日 农发行字[1999]5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保证我行既能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及时收贷收息,又能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税款,总行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在粮棉收储企业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有些问题尚不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粮棉收储企业粮棉油调销回笼货款存入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后,信贷部门依据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出企业该次销售预缴增值税等流转税金(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粮食销售除外)及应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等项目后,经信贷部门负责人认定送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企业每笔调销回笼货款预缴税金的预提部分,要全额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在“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下设“预提税金子账户”,专门反映和核算税金的预提和缴付)。企业当期实际应纳税款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款通知的数额为准,当地农发行要按照此通知单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预提税金子账户”中暂时存储的预提调销回笼货款,在缴纳税款完毕后的余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贷收息。关于计征税款问题,农发行要与当地税务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多请他们指导。由于税款需从企业销售收入中征收,因此必须督促粮棉收储企业在确定销售价格时考虑交纳流转税的因素。
二、棉花收储企业缴纳税款的问题。棉花收储企业当期调销货款回到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后,农发行首先从调销货款中按3%预提税款(即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存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下“预提税金子账户”中。按照当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由企业交纳当期的增值税款。
三、粮食收储企业缴纳税款的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就粮食企业纳税问题新的规定出台前,对粮食收储企业回笼销售货款中应纳增值税的计提问题,暂作如下规定:当企业调销粮食为政策性调销业务时,无论企业入库的粮食是定购价还是议购价收购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免税,信贷员在收贷收息前不考虑预留增值税;当企业调销的粮食已确认为议购粮(含保护价粮)时,其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及处理按《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若干操作实例》(农发行阅字(199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当难以确认该批调销粮食的入库性质(定购、议购)时,暂按调销粮食回笼货款归行时该企业商品粮食中议购粮所占比重,首先计算出该笔粮食调销回笼款的应税销售额,然后按农发行阅字(1999)1号关于计算增值税金的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