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中保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违反期货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稽查字[1999]15号 1999年2月13日)
中保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保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信公司”)违反期货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现已查实中保信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
1.违规自营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期货
1996年5月至6月间,中保信公司累计从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信托”)借入资金1.1亿元。中保信公司下属的亚运村营业部于6月13日至20日间将其中1亿余元划入郑州商品交易所,从事绿豆期货自营,截至当年7月1日,亏损2123.9万元。1996年7月至年底,亚运村营业部归还人保信托共计1.25亿元。
2.违规自营北京商品交易所绿豆期货
1996年5月至6月间,中保信公司从人保信托北京证券部借入短期资金7000万元,将其中6000万元划入北京商品交易所4032席位,于5月31日至6月28日间从事绿豆期货自营(113607合约),造成了较大亏损。1996年7月至12月,中保信公司分三笔将7000万元资金返还给中保信托北京证券部。
中保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中第二条“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入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和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一律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规定。
鉴于有关责任人已由中保集团作了免职降级处理,中保信公司经过内部整改,工作已走上正轨,经营情况良好,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和国发(1996)10号文件第
三条“对违反规定继续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证监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取消经纪资格的处罚”的规定,现决定:对中保信公司处以罚款35万元。
中保信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中保信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