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震元股份
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3月1日)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元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震元公司以下违规行为:
1997年12月至1998年4月,震元公司及下属制药公司以进货为由,从中信实业银行绍兴支行等7家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将其中8660万元以联营投资名义划给绍兴市兰城经贸公司(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属集体企业,为震元公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兰城公司”)。兰城公司用这些贷款参与粤高速等股票的申购,获利73.03万元,震元公司分得净利润48.99万元。
震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的通知》(国发[1997]16号)中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
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震元公司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48.99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
2.对震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舜官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建议震元公司董事会依法定程序撤销其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震元公司财务审计部副经理裘森林给予行政处分。
震元公司及孙舜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震元公司及孙舜官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