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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财外字[1999]第74号 1999年3月5日)


  近年来,财政部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专员办机构改革以后,难以再象过去那样承担大量的具体日常事务,为此我部决定本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专员办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及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原则。对中央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委托管理职能,我部曾以财工字[1996]第85号文予以明确。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各地专员办不再将原委托职能作为日常工作。在此情况下,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财会资料的完整性,原属各地专员办负责管理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日常事务全部划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专员办保留部分专项监督职能。
  二、关于资料移交。各地专员办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所属中央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财会信息资料,包括报表、财政登记表、联合年检报告以及相关电子数据等移交当地财政厅(局),历年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及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收缴资料要抄送一份给当地财政厅(局)。各地财政厅(局)要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交接,收到的资料要妥善保管。
  三、关于“两费”征收。各级财政部门对划转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行代征。代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仍按财工字[1996]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入库。各代征机关可按入库收入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用于补充业务经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全部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四、关于1998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汇编工作。1998年度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由各地专员办汇总分析,专员办汇编有困难的,地方财政部门应予以协助。与财务报告编报有关的资料,经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后,专员办可暂缓移交。
  五、关于专员办保留的职能。职能划转以后,各地专员办继续履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监缴和对账职能,在部授权的情况下,对财政部门的场地使用费征收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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