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1998年第二批认定科研基地型
研究所试点单位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科发政字[1999]0035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认定以下单位为第二批科研基地型研究所试点单位:
1.基础研究基地型研究所(共11个单位):近代物理研究所、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固体物理研究所、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北京天文台、紫金山天文台、上海天文台、上海细胞生物学研究所、上海植物生理研究所、遗传研究所;
2.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基地型研究所(共20个单位):软件研究所、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半导体研究所、上海冶金研究所、电子学研究所、声学研究所、化学冶金研究所、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兰州化学生物研究所、长春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西安光学精密研究所、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电工研究所、广州能源研究所、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自动化研究所、上海药物研究所、上海生物工程研究中心;
3.资源环境基地型研究所(共15个单位):遥感研究所、南京土壤研究所、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水生生物研究所、植物研究所、兰州冰川冻土研究所、沈阳生态研究所、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长春地理研究所、成都生物研究所、水土保持研究所、昆明动物研究所、兰州地质研究所、新疆生态地理研究所。
二、对以上单位,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科发政字[1997]0470号)的规定,自1998年起,每年增拨所长基金35万元。
三、为进一步扩大各认定研究所的自主权,院科发政字[1997]0470号文件规定的给予200万元当量的政策性支持,其中100万元按科研事业费下达,主要用于该研究所结构调整工作,由各研究所自主安排,其余部分由相关各所通过竞争从装备费、基建费、项目费等获得。
四、各认定研究所应按照知识创新工程的导向和标准,按院认定的定位积极进行结构调整和机制转化。凡进入创新工程试点的单位,自启动年度起,院经费支持纳入创新工程经费,停发增拨的35万元所长基金和100万元政策性支持费。参与创新工程试点的各研究所,其定位与创新工程要求不相一致时,服从创新工程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