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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中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机构和个人违反期货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四)擅自变更产权结构和法定代表人
  1996年7月31日,中南公司变更产权;1997年8月28日,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均是未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而擅自进行的。
  (五)提供虚假变更材料,骗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1997年4月,中南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部办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所时提供的材料表明:该公司在1997年4月以前,由中人集团独家出资1000万元,变更后由中人集团出资700万元,人防总公司出资300万元,这与实际产权结构情况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变更注册情况不符,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处罚决定
  (一)中南公司、宇丰公司在代理期货交易业务中,未如实执行客户指令,有意成为其客户的交易对手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92号)的规定;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结果、违规承包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1号)的规定。中南公司擅自变更产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和提供虚假变更材料,骗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期审字[1996]16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8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期字(1996)11号、证监期审字(1996)16号文件的规定,吊销中南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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