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
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
现将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486号)、《
关于编报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字(1998)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表”略有调整外,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与1997年格式相同,具体格式外经贸部不再单独印发。
二、各外贸企业《损益表》(会商(贸)02)表的“盈利企业净盈利额”、“亏损企业亏损额”以及《利润分配表》(会商贸04)表的各项(未弥补亏损除外)均应按合并口径填列,不能使用汇总口径。
三、外贸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企业在规定的缴纳比例内从管理费列支。
四、鉴于1998年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内容与1997年变化不大,外经贸部不再组织全国会议进行统一布置。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原来向外经贸部报送的各种财务报表和软盘,仍按原内容、原时间继续报送。具体上报截至时间,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为1999年3月31日,各地外经贸委(厅、局)为19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