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
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办发[1992]2号 1999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88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国内油品的征、免(减)税事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