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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止使用遗失
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进函[1999]第7号 1999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关总署通关管理司关于遗失出口退税防伪标签的通报》(通管传[1999]25号)称:据广州海关报告,该关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用防伪标签319枚,防伪标签编号为8711682至8712000号,上述编号的防伪标签已按作废处理,提请税务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如发现上述防伪标签,将有关报关单按假报关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关。鉴于上述情况,为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退税机关加强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审核,凡发现出口企业使用上述防伪标签编号的报关单申报出口退税的一律不予退税。已办理退税的要立即追回已退税款,并将有关案件查清后,按国税发[1994]031号等文件有关查处骗税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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