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
(1999年3月16日)
根据
民政部“三定”方案和财政部、
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本着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分开的原则,现就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和收缴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工作。包括:
(一)定期编制和报送中国福利彩票年度发行计划,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发行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
《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央级社会福利基金留成比例(彩票销售总额的5%),负责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发行机构具体办理中央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收缴。收缴社会福利基金时,应向缴款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三)向民政部集中上缴所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每季度末20日以前,通过银行直接汇入民政部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或将转账支票送缴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收到汇缴款项后,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二、社会福利基金的财政专户缴款和财务管理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负责中央级社会福利基金的财政专户缴款和财务管理工作。包括:
(一)按照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
(二)向财政部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入的集中上缴。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每季度末25日以前,填制银行《进账单》(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具体金额等);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将社会福利基金从民政部过渡账户中一次全额上缴财政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政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和资助项目的进度办理财务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