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银行是负责金融监管的部门,在贯彻实施
《处罚办法》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处罚有度,切实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水平,有效地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由行长和主管副行长直接负责,抓紧做好学习、宣传、执行
《处罚办法》的各项工作。要对人民银行所有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对处罚条款逐条进行分析,尤其是要结合本辖区的金融工作实际,对过去已出现的违规现象进行对照解剖,对当前仍潜在的一些违规现象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本地区贯彻
《处罚办法》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召集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共同研究,形成贯彻实施
《处罚办法》的具体意见。要通过对
《处罚办法》的学习宣传,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一次遵纪守法的再教育,提高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三、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学习宣传
《处罚办法》,对所属机构的经营活动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各金融机构的总行对此要作出周密安排,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根据
《处罚办法》,对照总结各自的工作,特别对已明显触犯
《处罚办法》的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解决。凡在自查过程中,自觉纠正或解决的,可适当从轻处理;凡不认真自查的,或对查出的问题不认真纠正的,都要按
《处罚办法》予以从严处理。
各金融机构自查工作从四月份开始,为期两个月。从六月份起,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组织力量对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为总结各家银行自查自纠工作,请各总行对本系统的自查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六月末前专题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四、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严格依照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处罚工作。一是处理好
《处罚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
《处罚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依照
《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进行检查和调查时要出示证件;对调查取证后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应当经法制部门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告知被处罚金融机构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金融机构要求举行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在查处金融违法行为中,要注意区分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对违反
《处罚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按照《
刑法》有关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