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行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分行以及执法监察和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法律学习,做到严格执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行必须坚持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依法管理的能力,使全行上下形成依法经营、依法办行的良好氛围,促进农发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附: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7日 银传[1999]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1999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
《处罚办法》),是规范金融活动、惩处金融违法行为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落实
《处罚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织学习。通过集中一段时间的学习,要求金融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业务人员熟知
《处罚办法》,其余人员也要了解
《处罚办法》基本精神。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实施
《处罚办法》的重大意义,加强自我约束,做到廉洁敢管。每个金融机构要把
《处罚办法》印发给有关人员,安排好全体员工认真学习
《处罚办法》,全面理解有关条文内容,准确掌握处罚的规定。通过系统学习、培训,使
《处罚办法》在金融系统深入人心,真正成为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