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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增开国际特快送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增开国际特快送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复[1999]第44号 1999年3月23日)


国家邮政局:你局《关于申请增加国际特快送款业务开办城市及增开外汇帐户的函》(国邮[1999]第1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国家邮政局在长乐、长沙、成都、重庆、福清、福州、海口、哈尔滨、昆明、拉萨、深圳、苏州、温州、武汉、无锡十五个城市开办国际特快送款业务。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邮政速递部门办理国际特快送款须凭相关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申请开立外汇帐户手续。
  二、邮政速递部门须在每月终了并于次月1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当地外汇局报送汇出清单及解付清单。
  三、有关个人汇款的汇出、汇入及外汇帐户的设立、管理办法仍沿用汇管复字[1992]第204号《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管复字[1995]第94号《关于开办国际特快送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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