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分行再贷款业务考核和
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货政[1999]42号 1999年3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业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现就进一步完善分行的再贷款业务考核和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货币信贷操作月度报告制度。各分行要对辖内经济、金融运行及再贷款操作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按月向总行报送“货币信贷操作月度报告”(二千字以内)。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辖内经济金融运行的特点及金融机构准备金账户变动和欠缴、动用法定准备金的情况;再贷款、再贴现的投向及其操作效果;货币信贷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将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分和信贷资金运用对账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统计表(一)、(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考核月报表”(表式见附件一)。该报表由各分行按照总行“
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银货政[1999]31号)中规定的再贷款类别逐项填报。对总行下达的用于中小金融机构保支付的再贷款限额,要按类别分别统计在表内相应的有关科目,并在表外注明该类再贷款的使用情况。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期限结构也一并在表外注明。
三、调整“再贴现及相关性数据月报表”的填报内容(表式见附件二)。各分行要对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实行分类统计上报;商业汇票业务量按单方统计,以辖内银行、企业的承兑量为准。同时将现行的“再贴现业务考核月报表”改为“再贴现业务考核季报表”,按季度报送,考核指标不变(表式见附件三)。
四、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月报表”和“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月报明细表”改为季报,按季度报送,报表内容及格式不变(表式见附件四、五)。各分行要严格按照银货政[1998]170号通知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重申,各分行要按金融机构类别以单个法人为单位统计考核欠缴、动用法定准备金的机构个数和金额,对城乡信用社不得以联社为单位统计考核;报表中准备金存款账户余额及动用、欠缴数以季后5日营业终了时的时点数为准填报;单个法人欠缴法定准备金金额=单个金融机构季末一般存款金额×8%-其准备金存款账户余额;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机构个数和金额应为欠缴的其中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