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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布《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布《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
(国权[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1992年1月24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发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为规范出版行业内作者与出版社的法律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实践,著作权人和出版社对《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根据实践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标准样式做了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增加了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图书专有使用权可选择的出版发行范围和可选择文种的内容。
  第二条 增加了根据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中不得含有反动、淫秽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关于作者的权利担保问题,将原第二条分为两条:
  第三条 作者保证其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条 作者保证其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内容。
  第六条 对原第四条的规定作了补充,即作者不按约定期限交稿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对原第五条作了修改,即出版者不能按时出版作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将原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了补充,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付酬方式的付酬期限,以及出版者逾期不付酬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出版修订本和缩编本的付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涉及合同双方出版选集、文集或全集以及电子版的权利与义务。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既可以对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签订合同起指导作用,也可以对著作权合同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审理和调解著作权合同纠纷起参考作用。该标准样式主要列举了图书出版合同的基本事项和条款但不可能包括一切复杂的情况。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著作权法和有关合同法律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合同样式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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