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实际情况,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乡村医生教育中可承担不同任务。中等卫生学校,包括卫生职工中专和卫生职业中专,在进行必要的乡村医生岗前中专学历教育的同时,应积极对在岗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条件较好的县卫校、进修学校,可承担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任务。县、乡医院和保健站等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成为乡村医生临床进修和实习的基地。
六、要将乡村医生教育与使用有机结合。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经过正规化教育取得中专学历证书;在国家有关乡村医生管理办法颁发之前已按规定和要求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中专水平证书或逐项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可免于执业资格注册考试。到2000年底仍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原则上不能继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要从预期收益、责任风险、证照管理、竞争压力等不同侧面提高乡村医生参加培训和不断学习的积极性。
七、乡村医生教育工作,要实行规范化管理,注重培训过程的质量控制。参照卫生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根据当地卫生工作需求特点进行教学改革,探讨新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抓好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的乡村医生例会制度,有重点、有专题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专业知识达到中专水平的乡村医生,要继续提高其业务水平,有条件的可进行更高学历层次的培养。
八、各地要根据《十年规划》目标完成的程度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将本省所属的市(县、区)分为完成、即将完成和差距较大3类。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明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学教育机构及乡村医生应承担的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已完成的市(县、区),要将重点放在稳定规模、提高质量上,以加强在岗乡村医生技能训练、知识更新为主;即将完成的市(县、区),要继续努力,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差距较大的市(县、区),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制订切实有效的计划和措施,力争到2000年接近完成目标。
九、继续做好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评估指标及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评估工作,推动乡村医生教育工作的开展。自评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卫生部申请复查验收。争取到2000年底前,达到合格县标准的县(市、区)占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市、区)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