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函
(1999年3月11日 外经贸政海函字[1999]第434号)
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国家鼓励轻工、纺织、家用电器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为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国家对申请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行审核制。凡是经外经贸部最终审核同意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均须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是国家审查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最终凭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的主办单位凭证书可享受国家鼓励政策。国家外事、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商检、海关等部门依据证书为境内主办单位办理所需手续。
我部决定从1999年4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现将证书样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用。
特此函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中化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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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证书 ┃
┃ [ ]外经贸带料字第 号 ┃
┃ 公司在 国家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经核准,同意 ┃
┃(地区)设立带料加工装配企业。 ┃
┃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的主办单位凭本证书办理我国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商检、海关、 ┃
┃ 外事等部门所需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政策。 ┃
┃ 本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的主办单位须有两个月内持本证书办理境外企业年度审┃
┃查。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不再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政策。 ┃
┃ 年 月 日 ┃
┃ (外经贸部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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