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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H限值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H限值问题的复函
(1999年3月16日 环函[1999]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
你局《关于国家环境排放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桂环科[199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限值为6—9,应理解为一个指标,不存在有效数字定义和数字修约问题,监测数据的有效数字是由所采用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的精度决定的。监测数据不应修约后再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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