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H限值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H限值问题的复函
(1999年3月16日 环函[1999]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
  你局《关于国家环境排放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桂环科[199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限值为6—9,应理解为一个指标,不存在有效数字定义和数字修约问题,监测数据的有效数字是由所采用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的精度决定的。监测数据不应修约后再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