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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解决粮食企业洪涝灾害损失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解决粮食企业
洪涝灾害损失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9年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防汛抗旱指挥部、粮食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去年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库存粮食、物资及仓储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些损失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大量贷款,影响国务院关于粮改“三项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解决灾区粮食企业遭受损失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洪灾造成的粮食损失及占用的农发行贷款,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被洪水冲走造成的中央专储粮和地方储备粮损失,在分清责任后,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落实弥补资金来源并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造成的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粮食损失,对参加保险并已落实保险赔付的,赔付款应首先归还受损粮食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对未投保的粮食损失,应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在净利润中归还占用的农发行贷款。
  (二)对抢险堵口动用中央专储粮、地方储备粮和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粮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国家核拨的防汛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最迟于1999年1月底以前拨付企业,用于归还占用的农发行贷款。
  (三)对因水渍导致粮食品质下降的中央专储粮、地方储备粮和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粮损失,其处理办法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中“妥善安排国家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的销售”的有关规定执行,把偿还贷款的来源落到实处。
  二、对地方人民政府借用企业粮食用于灾民口粮的(包括中央专储粮、地方储备粮和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粮),由国家拨付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中偿还粮食或资金,不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弥补来源。
  (一)凡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借粮,并承诺“借粮还钱”的,要按协议规定落实补贴款项,最迟于1999年1月底以前拨补到企业,偿还占用的农发行贷款,避免形成新的财务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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