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的决定
(1999年1月8日 教督[1999]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1998年,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西藏、新疆8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检查评估和复查认定,确定61个县(市)和4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教育部通过审查认定,这65个县(市)及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各项规定。现予以公布,以资鼓励。
希望这些县(市)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为下世纪初实现“两基”目标奠定基础。
附:
全国第二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
(65个)
内蒙古自治区 3
卓资县 察哈尔右翼后旗 突泉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22
马山县 天等县 大新县 三江侗族自治县 金秀瑶族自治县 忻城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德保县 靖西县 那坡县 田林县 乐业县 凌云县 隆林各族自治县 西林县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天峨县 凤山县 东兰县 巴马瑶族自治县 都安瑶族自治县 大化瑶族自治县
贵州省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