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醋氨已酸锌及片剂再次更换生产单位的批复
(药管注[1999]33号)
陕西省卫生厅:
你厅陕卫药政函(1998)第228号收悉。
鉴于陕西省黄河制药厂与陕西省金方制药有限公司同属西安萃生企业集团,经研究,同意将我司1998年10月批准由陕西省黄河制药厂生产的醋氨己酸锌片生产单位变更为陕西省金方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96)卫药试字X--19号转发给陕西省金方制药有限公司,陕西省黄河制药厂不得再生产。陕西省金方制药有限公司须将该品的包装、标签送陕西省卫生厅审核,其生产的前三批样品送陕西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并承担该品质量标准转正的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