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确处理购电合同与其它方面的关系。电网经营企业要本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原则,与售电方进行购电合同的谈判。若电网经营企业同时以购电方、投资方、运行方或燃料供应方等多重角色参与项目,则应在不同的项目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处理好购电合同与其它合同的衔接问题。购电方在购电合同中承担购电的职责和义务,不得在购电合同中包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等风险。购电合同应为促进网厂分开、竞价上网,实现同网同质同价创造条件。
五、合理约定购电期限。购售电双方可根据未来电力市场的需求及实际情况签订长期或短期购电合同。长期合同的年限,火电厂一般不得超过20年,水电站一般不得超过30年,核电站一般不得超过25年。购电方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独立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其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项目经营期限。
六、电能收购方式应适应电力市场的变化。购电方不得向售电方保证机组的运行小时、上网电量,上网电能收购不得约定为定额利用小时,每年的正常购电量应结合当时的电力供求形势,参照电网内同类型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合理确定。在同一电网内,同类型机组的利用小时,应基本保持在相同的水平。
七、电网经营企业应按购电合同收购电量。如遇电力市场发生变化,应等比例地调整购电量。对国家已批准的利用外资的电厂,应继续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执行。
八、上网电价必须按“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进行测算。严禁购电方在购电合同中承诺具体的电价水平。上网电价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九、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购售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明确具体,合理分担风险,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均应免责。
(二)政策法律等发生变化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对原合同做相应的变更。
(三)如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一般应选择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仲裁。
(四)严格区分履约责任。属购电方责任的,购电方应当对售电方进行补偿;属售电方责任的,售电方应对购电方进行补偿;其它原因造成的,购售电双方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