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购电合同管理的通知
(国电财[1999]51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与独立发电企业的经济关系,加强购电合同管理,针对目前电力市场的变化以及购电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购电合同是电网经营企业与独立发电企业为进行电力产品购售活动,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购电合同的订立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凡是上网的独立发电企业必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购电合同。
二、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高度重视购电合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组织财经、法律、计划、用电、生产、调度等部门参加对购电合同的审查,并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以保证购电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三、进一步加强购电合同的审查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购电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制定购电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分别按规定的权限对所属企业的购电合同进行审查。对购电合同审查的范围、权限和报送程序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购电合同,必须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
利用外资的电力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电厂,以及利用境外贷款建设的电厂;
已经或准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
核电站;
跨省(区)送电的电厂;
国家电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电厂。
(二)购电合同经审查同意并由主办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后,购电方方可与售电方正式签订购电合同。
(三)购电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或购电合同期限已满并需重新签订的,均应按原审查程序审查。
(四)购电方不得与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电厂签订购电合同。
(五)严禁采取其它不规范的形式,对购售电双方的购售电经济行为进行约定;对应签而未签购电合同的,购电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承诺;对违反规定的申报审查程序,擅自签订合同、或补办协议的,应按《
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国电政法[1998]54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