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在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执行
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罪名问题的批复
(1993年8月12日 法复<1993>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刑事上诉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在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在不加重被告人原判刑罚的前提下,增加或者减少罪名,应如何适用法律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如认为应在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的罪名的,应按以下原则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如认为应当增加新罪名,或者将原判较轻的罪名改为较重的罪名,无论是否须加重原判的刑罚,均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