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关于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7月15日 (91)财文字第420号)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中央财政从1990年起到实行新财政体制以前安排一定数额的民族教育补助专款。此项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的使用范围
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主要安排在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省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用于补助这些地区的中小学(含牧区寄宿制学校)修缮、改造危险校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的使用原则
此项专款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鼓励先进,扶持贫困的原则安排。各地要根据当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每年相对集中地重点安排补助项目,以解决当地民族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的申报和审批
各地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在对本地教育发展需要支持的项目进行调查了解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民委报送申请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的报告及项目申请表(附件一)。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主要说明本年度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项目、方向和范围。
(二)项目所需的经费,包括申请中央补助数和地方配套资金数。
(三)项目对于当地民族教育发展所起的作用,产生效益和论证报告。
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民委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各地上报的专款补助申请计划及报告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由财政部商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分配下达补助专款。
四、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