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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
 (1991年11月16日 司发函(1991)408号)


青海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请示”(青司发字<1991>第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九八二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复》仍然有效。该批复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继续执行该批复的规定,并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如律师为了整理自己的代理词、辩护词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录音、录像时,应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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