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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除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包装物料的进口环节减免税税款的补充通知

关于扣除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包装物料的进口
 环节减免税税款的补充通知
 (1991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1990年7月,我局《关于对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包装物料扣除进口环节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部分地区反映扣税环节多、手续复杂,难以贯彻执行。为了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支持出口企业改进包装扩大出口,经研究,特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包装进出口公司(简称包装公司,下同)将进口的包装物料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定点包装加工厂(不分本地和外地)的,一律由包装公司在销售时代扣进口环节所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金额,按月上缴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全部入中央库。
   二、包装公司销售进口的牛皮卡纸等十类包装物,按附表所列的减税税率计算代扣进口环节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金额。其他品种应按规定税率计算代扣税款。
   三、包装公司将进口的包装物料委托定点包装加工厂加工或包装物销售给出口企业的,按包装物的销售价格扣除加工费和加工厂代扣的加工产品的增值税税金后计算代扣进口环节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金额。
   四、包装公司将附表所列十类包装物料内销,海关补征减免的进口产品税、增值税的,包装公司可凭海关的补税凭证和有关付款凭据,向本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实际已扣缴的税款。
   五、出口企业从包装公司购进包装物料包装产品出口的,办理退税时,一律不再扣除进口包装物料的进口环节减免税税款。
   六、本通知从1991年12月1日起试行,请各地注意了解和掌握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反映,并及时报告我局,以便研究改进。

  附件:进口包装物料减税税率表
附件:            进口包装物料减税税率表
名称                          减税税率(%)
牛皮卡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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