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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失效]

  五、对经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科委批准的,由各级财政拨付经费的或实行有偿合同制试点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的科研设施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六、对兴建收养孤老烈属、残废军人、患慢性病、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和收养社会孤老、孤儿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自筹建设投资;专为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且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0%以上(含50%)的福利生产单位的生产性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七、对社会公共体育设施、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县以下(包括县)文化馆的自筹建设投资和省以上政府确定保护的文物古迹的自筹修复投资,免征建筑税。
  八、对经有权机关鉴定批准、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由工矿企业和有关部门治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音、震动、恶臭等污染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对需要搬迁另建的非生产性项目,仅就其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免征建筑税,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建筑税。但对以废气、物为原料综合利用,生产产品的自筹建设投资,则应按规定征收建筑税。
  九、对国内各种形式的的损赠款,凡用于社会公共体育、文化、教育、科研、福利事业和救灾方面的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十、对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1.城市供水设施:包括专为城市供水的水库、水源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和输配水设施、输变电工程、通讯线路。
  2.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雨、污水管渠工程、泵站、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和氧化沟)以及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
  3.城市煤气设施(含煤制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包括气泵厂的制气和净化设施、输气管网工程和其他输配设施、储气罐(站)、各级加压站、调压泵站、输变电、通讯等工程。
  4.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包括城市供热管网工程、热力站和区域锅炉房等。
  5.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包括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和为之配套建设的交通指挥设施以及城市广场、停车场等。
  6.城市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坝、闸门、排洪沟渠整治及排涝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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