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
6.实行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发展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联合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各种经济成份和经营形式的企业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在经济上是平等交换的关系。全民和集体企业在人员、帐目、资金、固定资产等方面不允许混帐、平调资产和摊派费用。森工企业对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在规划布局、经济管理、科学技术、机械设备、厂房场地、物资材料等方面要扶而不包,有偿服务。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之间要在竞争中共同发展。
7.按照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承包,强化企业经营权力。
无论哪种经济形式或承包经营方式,都要接受森工多种经营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计划指导,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生产者利益,依法纳税和按规定上缴费用。
8.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扬长避短,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多层次,全方位的各种形式、多种领域(生产、技术、流通)的横向联合,促进人才、技术、资源、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林业内部要尽快形成企业群体。通过联合,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产品重量提高,加快新产品开发速度,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林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展横向联合的规划和优惠政策。
四、实行扶持政策,加速多种经营事业发展
9.发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必须多渠道筹集,在改革和完善投资体制和投资结构中逐年增加对多种经营的投资。其大宗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投资计划。森工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后的盈余资金,应有一定比例投放多种经营。与此同时,要切实利用好银行贷款,并积极吸引外来资金,聚集社会闲散资金。
10.关于税利问题,国营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按国办发〔1986〕75号文件精神纳入财政包干基数。以安置知识青年为主的集体经济企业,按财政部〔1987〕财税字243号文件减免税收政策执行。
11.发展多种经营所需物资,采取由各级林业物资部门按照物资现行分配体制的有关规定协助组织供应和市场调节采购两种形式。
12.按国家有关规定,森工企业提取的林区青年安置周转金和计划供应的知识青年生产用材,应保证用于知识青年安置和生产。森工企业雇用知识青年临时工或合同工,要签定劳务合同。工资基金和劳务管理费按规定拨给知识青年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