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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发展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速发展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林业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调整森工企业产业结构,综合开发利用林区自然资源,挖掘企业生产潜力,繁荣林区经济,对加速发展林区多种经营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端正经营方针
  1.森工企业要把多种经营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在林业建设总方针指导下,坚持以林为主,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立体开发,全面发展的方针。兼顾森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立体开发林区多种资源,增强森工企业的生机与活力。
  2.要坚持面向林区经济建设,面向人民生活,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经营方向,坚持原料生产和加工相结合,建设基地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生产和流通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扩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逐步实现产品商品化、系列化、标准化和优质化。尽快形成具有林业特色的多种经营体系。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林区资源
  3.林区多种经营,主要是指对森工企业施业区内的草原、水域、矿藏、林间空地和经济动植物等资源的综合开发和经营利用。包括:农作物和经济植物种植;家畜、家禽和经济动物养殖;林副山特产品采集;建材业;矿产采掘及上述范围内的产品加工;商业、饮食、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
  4.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企业,要根据经济区域制定发展战略及规划,要在保护好现有森林,保证完成造林育林任务的前提下,因地因时制宜地确定骨干项目,拳头产品,搞好基地建设,坚持以种植、养殖、采集业为基础,以加工业为重点,以商品生产为核心,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要结合二类资源调查把林区地上经济动、植物资源普查纳入调查和企业森林经营方案内容。为企业实行综合开发利用林区森林资源创造条件。
  5.开发资源要坚持“取护并重,采育并举”的原则,防止乱采滥取,破坏生态平衡。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一定要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已经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的,生产单位必须负责予以恢复。并按《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野生经济动植物要有计划地开发利用,逐步实行定向培育或人工驯化、繁殖和改良。种植业应实行林药、林参、林粮、林菜、林果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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