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序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降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序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