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