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1992年11月4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促进规范化股份制试点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1.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体改生〔1992〕30号)所规定的程序,经正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